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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大司寇地位下降的原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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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西周建國之初,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,中央設大司寇,負責實踐法律法令,輔佐周王行使司法權,大司寇下設小司寇,輔佐大司寇審理具體案件。大、小司寇下設專門的司法屬吏,此外,基層設有士師、鄉士、遂士等負責處理具體司法事宜,從上到下建立了一套嚴密的司法體系。

    西周初年大司寇的職責,負責建立和頒行治理天下的三法,以輔佐王懲罰違法的諸侯國,禁止四方各國的叛逆:一是懲罰違法的新建立之國用輕法,二是懲罰違法的舊國用中法,三是懲罰亂國用重法。並用五種刑法糾察民眾:一是針對野地之民的刑法,以鼓勵務農而糾察是否勤勞;二是針對軍隊的刑法,以鼓勵服從軍令而糾察是否有離隊的;三是針對六鄉之民的刑法,以鼓勵德行而糾察是否有不孝的;四是針對官府的刑法,以鼓勵賢能而糾察是否失職;五是針對國都之民的刑法,以鼓勵謹慎而糾察是否恭敬。


    西周初年司寇一職居六官之首,司寇生的祖先蘇忿生在當時的周王朝風光無限,被朝臣國民所敬畏。

    可是不久之後周公旦頒《周禮》,《周禮》所述的周朝體制十分精密、宏大,《周禮》中的文化制度是禮樂制度,是以樂從屬禮的思想制度。以「禮」來區別宗法遠近等級秩序,同時又以「樂」來和同共融「禮」的等級秩序,兩者相輔相成。在統治階級內部所設定的等級具體表現為「天子八佾,諸公六,諸侯四」。舞隊的行列,八人為一行,叫一佾。按周禮,天子的舞隊用八佾(即六十四人),諸公六佾,諸侯四佾,士二佾。這樣,階層不同從而使用舞隊人數的不同,是為了給人們灌輸君權至上無人能與之相抗衡的等級秩序思想。

    周代的音樂領導機構「大司樂」是世界上出現最早,規模最大的音樂教育與音樂表演機構,它所培養的對象是王和諸侯的長子、公卿大夫的子弟、從民間選拔的優秀青年。主要教授學員們學習六代樂舞與小舞。大司樂教育貴族子弟學習音樂並非是讓他們真正去表演,而是讓他們懂得「禮樂」是一種有效的治國方式。而實踐證明"禮樂"確實是一種非常有效的治國方式,"禮樂"制逐漸取代"律法"制,司寇一職也逐漸降為六官之末。

    盛世用禮,亂世用法,其實這才是司寇一職逐漸失去其政治地位的根本原因。山雨欲來風滿樓,西周的亂世馬上就要到來,大司寇的政治報復不久之後即將實現,此乃後話,


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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